2020-07-31
                                        
                                        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102.06.11 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暨教育部發布之「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與及「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作業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名額、修業年限、再回碩士班就讀及授予學位方式等相關規定,概依教育部「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政治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具下列資格: 
      一、修業一年以上,且第一學年兩學期共修十八學分以上。
      二、提出研究計畫及代表性學期報告或學術著作經審查認定具研究潛力。
      三、經本所或本校相關學系(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之推薦。
第四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每年四月一日以前(如遇假日,以前一工作日為截止日),向所辦繳交下列文件與著作,由所務會議審議:
      一、申請書一份; 
      二、碩士班成績單正本一份;
      三、大學成績單正本一份;
      四、自傳一式五份;
      五、研究計畫一式五份; 
      六、著作清單與代表性學期報告、著作(合著作品應註明)一式五份;
      七、其他有助於顯示考生學術研究潛力的資料一式五份;
      八、推薦信二封。(本系或本校相關學系教授兩人以上之推薦)
第五條   甄試成績計算方式:
    一、書面資料佔 50%(含大學暨研究所成績、研究計畫、學術著作、代表性學期報告)
    二、口試成績佔 50%。
第六條 甄試結果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規定,並簽請校長核定,再送教務處報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
(申請人僅填寫粗框部分)
	
		
			
			申 請 人
			
			
			姓  名
			
			
			系 級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TEL:
			手機:
			E-mail:
			
		
		
			
			聯絡地址:
			
		
		
			
			應繳文件
			
			
			□申請書一份             □研究計劃
			□碩士班成績單正本一份        □著作清單與代表性著作一式五份;
			□大學成績單正本一份         □推薦信二封
			□自傳一式五份            □其他                                 
			
		
		
			
			資  格  審  查
			
			
			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成績
			
		
		
			
			書面資料
			審查成績
			(50%)
			
			
			□碩士班成績單       
			□大學成績單
			□研究計畫           
			□代表性學期報告、著作 
			□其他有助於顯示考生學術研究潛力的資料
			
			
			 
			
		
		
			
			口試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學術著作,口試,研究計畫。
			
			
			總分
			
		
		
			
			 
			
		
		
			
			審查結果
			
			
			□錄取      □不錄取
			
		
		
			
			一、申請資格:(一)第一學年兩學期共修18學分以上。
			              (二)提出研究計畫及代表性學期報告或學術著作經審查認定具研究潛力者。
			二、每學年碩士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一名為限,並得與博士班一般招生名額流用。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繳交相關文件送交所務會議審議。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之學籍及成績管理,與一般研究生同。其修業年限為三至七年(不含碩士班入學時間)。
			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因故終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通過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博士學位論文經該考試委員會決議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3.系所主管
			
			
			2.所務會議審查
			
			
			1.系所審查
			
		
		
			
			系主任簽章:
			
			
			□合格
			□不合格
			會議日期:
			
			
			收件順序號:
			□合格
			□不合格